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合伙企業在企業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合伙企業與個人企業、公司企業并稱為企業的三種基本形式,它們有各自的經濟基礎和現實的需要,合伙企業仍是現實經濟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種企業形式。
合伙的廣義解釋,是一種包括所有為著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聯合或者組織起來的團體,比如經濟。文化、科技、社會服務、學術團體等。合伙分為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合伙企業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質,但與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是關于合伙人人數的規定和合伙人條件的規定,依法不能承擔無限責任者不能作為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用以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除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但在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的設立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主要程序為:
首先,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明等。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這方面只限于是法律、行政法規中作出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規定不具有這種約束力。
第三,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應當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四,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五,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