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咨詢中,“競業限制”被客戶不斷提及,其中很多問題令不少HR頭疼不已、叫苦不迭!
競業限制 ,是指勞動者在與某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能到與前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去工作,或自己開設同類公司。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系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方式。
所以特別注意: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行競業限制應當基于“商業秘密”,若與保護商業秘密無關系的競業限制,應當是無效的。
實踐中,競業限制因具有留人和限制向競爭對手流動的作用,受到眾多企業的青睞。競業限制雖非靈丹妙藥,但是卻是一副良藥。若能正確理解和適用,對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大有助益。
為此,精心復盤了以下20個常見問題,做以梳理回答,為達粉們一一解惑:
1. 所有員工都可簽競業限制協議么? 不可以。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 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
2. 哪些員工屬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 ,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實操中,企業內部涉密的管理人員往往不僅限于以上幾類人員,因此,企業在與這些非企業法明文規定系高級管理人員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建議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員工為高級管理人員 。
在可能的情況之下,企業架構文件或制度中也盡量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明確,如果制度經過民主流程,一般是能夠得到法官支持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16條
3. 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怎么界定?法律條款中沒有清晰的界定。實操中,高級技術人員,主要是指技術研發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是指高級銷售人員,財務人員及其他企業有證據證明他有機會接觸、利用重要或關鍵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或商業秘密的人員。比如高管的秘書、助理等。
4. 除了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企業和其他人員也都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企業對員工不作任何區分,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對于那些不能證明他有機會接觸、利用重要或關鍵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或商業秘密的員工,如果員工對協議效力提出異議,那么協議對這些員工不生效,員工也可以去仲裁或訴訟申請確認協議無效。
但是,如果員工沒有提出異議,一般法官不會主動對員工的崗位進行審查。
5. 法院判決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對企業有沒有法律風險?協議被確認無效后,離職員工有權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也無需向企業支付違約金。而企業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由于員工之前已經履行,那么也不能要求員工進行返還。
6. 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協議是否無效?并不當然無效。
如果員工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7.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否越廣越好?應如何界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域,企業和員工雙方可以約定。
一般來說,競業限制的范圍限于禁止員工到與企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對手處工作,或禁止員工設立與企業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或禁止員工自行生產或經營企業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但一般不應包含只是在生產經營范圍上和企業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或其他間接聯系的企業。
而競業限制的地域則建議限定在一旦秘密泄露,可能對企業經營產生威脅的特定地域范圍,超出這個范圍,如果秘密就不再具有商業價值,那些地域則不宜涵蓋在內。
法律本身沒有對范圍及地域作具體的限制,但是,筆者認為,若范圍和地域限制過廣,出現爭議時,由于極不合理,協議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因此,從合理的角度,企業在確定競業限制內容的時候一方面要考慮員工的自由擇業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員工的協議簽訂意愿。